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云和县专利示范企业认定与管理办法



云和县专利示范企业认定与管理办法

 

第一章 总则

第一条 为了加强企业专利工作,充分运用专利制度促进企业技术创新,获得更多自主知识产权,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,根据《浙江省专利示范企业管理办法》和《丽水市专利示范企业认定与管理办法》精神,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 县专利示范企业认定工作,由科技局(知识产权办)负责,组织评审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,作出综合评价后报县人民政府认定批准。

第二章 申报条件

第三条 申报县专利示范企业的基本条件:
  (一)具备较好的专利工作基础。企业负责人专利意识较强,企业专利管理工作制度基本健全,并落实了专门的专利工作机构、工作经费和专管人员。
  (二)建立规范的企业专利管理制度。制定专利知识培训计划,不断提高员工的知识产权意识和科技创新能力;企业遵守知识产权法律、法规,近两年来未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。
  (三)实施并制订激励员工发明创造的政策。能将员工发明创造业绩与其经济利益相联系,调动员工发明创造积极性;累计拥有各类授权专利6项以上或拥有发明专利1项、其他专利2项以上。
  (四)重视专利技术实施,并且有一定规模。企业连续两年专利产品的销售额占企业销售总收入40%以上,且专利产品年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上。

(五) 申报县专利示范企业需提供以下材料:
  1、填写《云和县专利示范企业认定申报表》(见附后表,或在云和县科技信息网中下载)。
  2、拥有的授权专利清单和专利证书复印件。
  3、专利技术及产品销售、纳税情况证明材料或财务报表。
  4、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。
  5、专利工作总结材料。内容包括:企业概况、专利制度建设情况、工作成效及下步工作计划等。

第三章 认定程序

第四条 县专利示范企业每年认定一次,申报时间为每年6月30日前,第四季度公布认定结果。县科技局(知识产权办)根据申报条件和实地考察情况,召开专题会议讨论确定专利示范企业名单,经公示无异议后,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授牌。

   

第四章 优惠政策

第六条 优先推荐市级、省级专利示范企业;对企业拥有的自主知识产权加大保护力度。

第七条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可优先安排技术创新计划项目或专利产业化项目。

第八条 组织参加多种形式的人才培训和对外科技合作交流活动。

第九条 经认定的县专利示范企业,由县政府发文认定并授予“云和县专利示范企业”称号,同时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万元。   

第五章 附则

第十条 县专利示范企业实行动态管理。县科技局(知识产权办)对已认定的县专利示范企业每两年进行一次综合考核评价,并公布结果;对不具备专利示范企业条件的,将上报县政府取消其县专利示范企业称号,停止享受专利示范企业优惠政策。

第十一条 县专利示范企业经营范围变更、合并、分立或移址的,应及时报县科技局备案。

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科技局(知识产权办)负责解释,自发文之日起执行。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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